上海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兴达商砼有限公司与上海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4935号之二
原告:河南兴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尤新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莲,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年佳,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高子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攀,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兴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河南兴达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兴达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4.58元,减半收取为2,227.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37.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 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夏璐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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