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管件租赁站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5470号
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管件租赁站,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弓马庄村(21大街与南三环交叉口)
经营者:常志通,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梅,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宇,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上海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79号16幢1200室(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子贵。
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管件租赁站与被告***、***、上海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管件租赁站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管件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管件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99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管件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武慧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