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上海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高子贵。
申请人***之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39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39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44元,由申请人***之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田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