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海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高子贵,总经理。
原告***之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之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计1055元,财产保全费944元,由原告***之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