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上海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高子贵,总经理。
郑州皓之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豫0104财保6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39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之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39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