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民初236号
原告:焦作市隆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乡老牛河村。
法定代表人:许巧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江,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中山路中段。
原告焦作市隆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隆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焦作市隆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