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

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博爱县柏山镇酒奉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2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公司。
被执行人***柏山镇酒奉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柏山镇酒奉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22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柏山镇酒奉村村民委员会应向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公司给付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被执行人***柏山镇酒奉村村民委员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建筑安装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下传统查控了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在柏山镇会计工作站的款项(2022年4月19日冻结期限届满)。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柏山镇酒奉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常和平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常和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和悬赏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冻结被执行人在柏山镇会计工作站的款项暂无法处置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柏山镇酒奉村村民委员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吕泽良
审判员  闫自强
审判员  黄四庆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