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

焦作市铭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3民初163号
原告:焦作市铭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紫荆路**。
法定代表人:许巧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江,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中山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魏军明。
原告焦作市铭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铭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焦作市铭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长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