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2民初1450号
原告: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办事处中山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魏军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保金,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明举,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柏树,博爱县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乔明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云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皇甫文娟
书记员张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