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2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刘小四,男,1982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四与被执行人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四庆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