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执恢1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环湖路397号青阳苑综合楼六楼,组织构代码7901468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环湖路397号,组织机构代码76081326-6。

法定代表人:阮永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阮高峰,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阮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二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期间,**、***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皖01执恢1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对被执行人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路××号××综合楼(产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1××0号)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拍卖的书面申请,经本院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估价报告书评估总价为2046.83万元。本院依法委托辅助拍卖机构在“淘宝网”降价10%拍卖上述房屋,因无人竞拍流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上述房屋拍卖流拍价1842.147万元进行以物抵债的书面申请,并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院经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千余元存款,无证券投资,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出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二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沐方斌

审判员  吕爱来

审判员  赵俊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盛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