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7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六路北侧深业泰然红松大厦A区5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49904Y。
法定代表人:王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成琼,系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香江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长庆东路东段。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6101176786284161。
法定代表人:薛科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深圳**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香江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17民初3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西安香江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香江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及车位,由于该查封房产、土地及车位均不符合处置条件,故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工程款4899558.95元及利息、违约金未受尝(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依据本院(2019)陕0117民初333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17执5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锐敏
审判员 张 亮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