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1民初346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闽侯县竹岐乡苏洋村。
法定代表人:何友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永华、方苗,福建亚太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深圳**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六路北侧深业泰然红松大厦A区5C。
法定代表人:王岚,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混凝土(福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混凝土(福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润混凝土(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1元,减半收取计2585.5元,由华润混凝土(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巧夷
书记员陈芷莹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