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日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华润混凝土(福州)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日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1民初346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闽侯县竹岐乡苏洋村。

法定代表人:何友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永华、方苗,福建亚太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深圳**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六路北侧深业泰然红松大厦A区5C。

法定代表人:王岚,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混凝土(福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混凝土(福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润混凝土(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1元,减半收取计2585.5元,由华润混凝土(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巧夷

书记员陈芷莹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