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26323号
原告:深圳**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六路北侧深业泰然红松大厦A区5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49904Y。
法定代表人:王岚。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玉琳,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桂鑫,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天津四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内江北路交口西北侧七贤南里8-10号楼及配建2(西段)-8-1-1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R3U092。
法定代表人:吕显惠。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四月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深圳**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 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