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218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8日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深圳**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岚。
原告***诉被告深圳**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65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垫的材料加工费、清场费、路损费共2095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第一项诉请是追索劳动报酬,因此依据该诉请,本案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项下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人民法院受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前置条件是当事人应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仲裁的法律文书;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原告的第二项诉请是支付代垫费用,与第一项诉请不是同一案由,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处理,故原告的诉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3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滕朝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