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日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三亚市林业局与深圳市日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71财保69号
申请人:三亚市林业局,住所地:三亚市凤凰路临春岭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日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六路北侧深圳泰然红松大厦A区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三亚市林业局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日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亚市林业局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日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账户:×××]。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亚市林业局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日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三亚市林业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符咏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