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恒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金恒建设有限公司、河南薪创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25执1941号
申请人河南金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薪创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民终2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河南金恒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薪创旗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且已被保全冻结,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该零星存款采取措施。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走访,该被执行人也无有价值的财产。 四、我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除上述零星存款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薪创旗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金恒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柳 慧 审判员 肖成军 审判员 叶维娜
书记员 李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