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81民初604号
原告北京峰洪功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恒建设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峰洪功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峰洪功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葛曙荣
书记员 成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