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8执853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奥格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白浮泉路10号北控科技大厦2层205A室。
被执行人:北京地拓利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七街信息路2号国际创业园1号楼12D。
本院在执行北京奥格特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地拓利恒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地拓利恒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地拓利恒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地拓利恒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瀚文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小滨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思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