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海执字第1259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奥格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号北控科技大厦**层**室。
法定代表人:王利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惠,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地拓利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街信息路**号国际创业园**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利,总经理。
北京奥格特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地拓利恒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终结,该案(2015)海民(商)初字第02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奥格特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地拓利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0.906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费7490元,但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2015年11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制作(2015)一中民申字第074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鉴于以上情况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裁定如下:
中止(2015)海民(商)初字第12595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平
审判员 侯军辉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毕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