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2414号
原告:**,女,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南路19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611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