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2414号 原告:**,女,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南路19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611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