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勇创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15234号之一 原告:广州勇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矮岗村成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669027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南路19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61117。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9月9日受理的原告广州勇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勇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勇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勇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1元,财产保全费2841元,由原告广州勇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