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04民初84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住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海韶投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鹰峰西路1号A栋3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越秀区寺右南路19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粤海韶投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