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粤海韶投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04民初84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住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海韶投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鹰峰西路1号A栋3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越秀区寺右南路19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粤海韶投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