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民终2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南路19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水利设施与工程事务中心(广州市南沙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6号六楼6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水电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水利设施与工程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南沙水利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5民初7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事实及证据清晰表明,***等人受市水电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为市水电公司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工作内容属市水电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与市水电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1.市水电公司是三姓围涌水闸项目的具体养护单位,在水闸处设有办公室,派驻了现场日常管理人员,并招用了劳动者从事具体养护工作。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庭审时共同确认其两单位分别是案涉三姓围涌水闸项目的具体养护单位、管理单位,南沙水利中心将该项目发包给市水电公司提供养护服务,服务期从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10月15日。市水电公司也陈述其司聘请了人员在该项目从事保洁、保安、水电维修等具体养护工作。2.***、***、***、***等人是市水电公司派驻案涉项目的现场管理人,这是项目中所有做具体养护的工作人员均知晓的,且有《设备责任牌(维修养护责任牌)》、工作照片、微信(群)聊天记录及其中的名单照片予以证实。在项目中做具体养护工作的保安、保洁员、***等均知晓***、***、***、***等人是市水电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其中***负责管理保安、保洁。三姓围水闸办公室的墙上也有贴《设备责任牌(维修养护责任牌)》,详细列明了三姓围水闸项目的管理单位即南沙水利中心、养护单位市水电公司、相关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其中***为安全生产责任人,***为维护负责人;右下方也有市水电公司的名称、标识。且这些现场管理人员建了微信群,***、***、***、***等所有员工也均在群里,管理人员在群里安排工作及通知领工资等。微信“交流群”中通知领工资的名单照片也显示***的职位是安保主管,群里也发了显示有《设备责任牌(维修养护责任牌)》的保安集体照片。微信中也明确提及是三姓围水闸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还要求拍发维修、巡逻的现场工作照片到微信,照片上的水印内容为市水电公司名称等信息。3.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等人就案涉项目养护工作对***、***、***、***等人进行指示、安排及通知,并要求***拍发水印内容含市水电公司名称等信息的保安巡逻、水电维修的现场工作照片,证实***、***、***、***受市水电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从事市水电公司安排的水电维修养护工作,***、***、***从事市水电公司安排的保安工作。《四案共用的补充证据清单》证据2-3微信“交流群”、名单照片显示***、***、***、***、***等人均在群里,群里聊天内容显示现场管理人***指示、安排工作及通知领工资等情况,包括要求保安好好巡逻,叫保安***(***)去南水闸位置巡逻;问谁买过社保;要求员工上报健康码;通知大家到三姓围水闸办公室领工资等内容。其中***2022年8月26日、9月17日、10月15日、10月21日通知大家领工资时将名单拍发到群里,叫名单上的人到办公室领工资。名单上显示:***自己,以及***、***、***等员工均在名单中,***的职位为安保主管,***的职位为电工,***、***的职位为保安。《四案共用的补充证据清单及清单(二)》中的证据4-7***与***之间的微信聊天截图、工作照片等证据显示了现场管理人员***指示、安排工作等情况,包括指示***维修,指示并教***拍摄带水印的水电维修、保安巡逻日常工作照片发到微信,让***垫钱买维修用品,后进行了报销,通知上下班时间调整、到三姓围办公室开会,告知工资迟延发放,并提到***(即***)等内容。《四案共用的补充证据清单(二)》中的证据8-9超级堤日常工作管理群聊天记录、工作照片、名单照片显示了***、***、***、***等现场管理人员及水电工***都在群里。群里聊天内容显示现场管理人员沟通、指示、安排工作及通知领工资等情况,包括让***拍摄带水印的水电维修、保安巡逻的工作照片发到群里,并通知有领导检查,发名单照片通知到三姓围水闸领工资等内容。以上证据表明了市水电公司通过现场管理人员对***等员工进行劳动用工管理的情况,其劳动规章管理制度适用于***、***、***、***等员工,充分体现了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及***、***、***、***等人等员工在项目中为市水电公司实际从事具体养护劳动的情况。4.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的现场管理人***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或现金形式向***、***、***、***等人发放工资,现场管理人***通过银行或微信转账向***支付购买维修用品的报销款,证实***、***、***、***是为市水电公司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是每月中旬发放上个月工资。微信(群)聊天中显示,***、***、***、***等人通知大家到三姓围水闸办公室领工资,并将领工资人员的名单发到群里,有时也对工资迟延发放、现金发放进行通知。但主要是通过现场管理人***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发工资。***的银行账户交易单显示***账户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期间转账发放了***2020年12月份至2022年6月份的工资。三个关联案中,也是***账户向***、***、***发工资。而从事具体养护工作的员工2022年7月份-10月份的工资均是通过现金发放,这从四案共用证据4***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四案共用证据2微信交流群聊天记录可得到印证。现场管理人员***还多次让***自己先垫钱购买电线、螺丝等维修用品,后***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方式将垫付款报销给了***。以上表明,基于劳动关系及工作原因,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向***、***、***、***发放了劳动报酬,并向***报销了购买工作用品的垫付款。5.***、***、***、***等人入职市水电公司时均有办理入职手续,上班过程中穿统一的工作服,上下班需要考勤,而南沙区水务局盖章的《工作证》也确认了***在项目中为市水电公司工作的事实。***、***、***、***等人在入职市水电公司时,均与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过面谈,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入职手续,上下班均需刷脸考勤,这从四案共用证据8超级堤日常工作管理群聊天记录可得印证。市水电公司也给员工配发了统一的工作服,并配上标有“南沙水务”的***,这从微信(群)聊天中的聊天记录、工作照片可得到印证。而***作为电工,具有合法有效的电工作业证,市水电公司也向***发了由南沙水利中心的上级机关单位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盖章确认的《工作证》。这些事实及证据也印证了***、***、***、***等人为市水电公司提供劳动。(二)一审判决以无书面劳动合同、未证明办理了入职手续,从而否定***与市水电公司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系错误的认定。无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市水电公司违法不签,而不是因为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无法直接证明办理了入职手续,是因为入职时填写的入职表在市水电公司处,当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也在市水电公司的入职表上填写了个人信息。入职手续资料在市水电公司处,***未持有,自然客观无法提供入职手续的证据。可是,虽然***提供不出入职手续的证明,但从四案共用证据8超级堤日常工作管理群聊天记录能印证***入职时有办入职手续。一审判决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提供不出入职手续,进而认为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这种认定是错误的。***在案涉项目为市水电公司提供了长期、持续的劳动,并每月都有领工资,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市水电公司现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但之前却为同事***申领《工作证》。市水电公司不诚信,认定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应当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荐的通知》的规定。(三)一审判决认为***未证明***等人是市水电公司的员工,受市水电公司指派发工资、安排工作,同样系错误认定。市水电公司提供的无社保的查询记录,本身并不足以证明***等人不是市水电公司的员工,有无参加社保与是否为市水电公司员工或是否有权代表市水电公司无直接关联。即使***等人不是市水电公司的员工,***也有合理理由相信***等人是代表市水电公司的行为,市水电公司应承担***等人的行为后果。***、***、***等人一直是以市水电公司的名义对***进行工作上的指示、安排、管理。市水电公司的《设备责任牌(维修养护责任牌)》明确载明***是安全生产责任人,***为维护负责人。***、***也都在微信群里,***也是按照***、***、***等人的指示进行工作及拍摄现场工作照片,微信群中发送的现场工作照片的水印内容注明的单位也是市水电公司。工资也一直是通过***账户发放。并且市水电公司也为同事***向水务局申领了《工作证》。而无论是《设备责任牌(维修养护责任牌)》,还是微信群聊天记录,还是现场工作照片,均有原始载体,在一审庭审中也当庭进行了核对。而《工作证》不仅原件,还通过律师调查令的调查进一步核实了该《工作证》的真实性,调查令回执及文件《关于南沙区外江水利设施(2020-2022)运行维修养护服务项目(包组一)巡查人员工作证的说明》更是明确载明上诉人的《工作证》是由市水电公司上报水务部门申领的。这些相互印证***等人是代表市水电公司的行为,市水电公司为***、***、***、***的用人单位。(四)一审判决认为***不能证明市水电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及双方之间的从属性,是错误的认定。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荐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工作证》、调查令回执及文件这些客观证据直接指向了用人单位为市水电公司。而***、***、***与***是同事,工资也都是***账户发放,也都在微信交流群里,微信交流群直接体现了市水电公司通过***、***等人进行劳动用工管理。而市水电公司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也未对为何为同事***申领该《工作证》进行合理解释及提供依据。在此情况下,市水电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但一审判决作出错误的理解和认定。(五)在***等人已提供与市水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系列证据,市水电公司也确认有聘请相关人员到项目从事具体养护工作的情况下,市水电公司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确认其双方就案涉项目是承包关系,市水电公司庭审时确认其聘请了人员到项目从事具体养护工作,且称有相关证据。市水电公司虽矢口否认聘请了***、***、***、***等人,但其并未将相关证据提供出来证明其聘请的人员中没有包括该四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项目中是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动,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派驻的现场管理人员不是***、***、***、***等人。市水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完全有能力提供有关劳动关系证据,但却始终拒绝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已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在项目中受市水电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提供劳动、领取工资等事实,应认定这些事实成立。二、市水电公司在仲裁、诉讼中不诚信侵害劳动者基本权益,对长期持续的客观事实拒不承认。三姓围水闸项目作为民生项目,***等人在项目中为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提供了切切实实的劳动,甚至按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的要求,经常加班,晚上也上岗维修、巡逻,乃至自己先垫钱购买维修用品。而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给他们发的劳动报酬却低得严重脱离经济社会发展。南沙水利中心同市水电公司一起实际使用这些劳动者,未支持保障一线养护工作人员的基本劳动者权益,反而违法不签劳动合同,不购买社保,不通过公账发工资,企图金蝉脱壳,甚至在仲裁及诉讼中极不诚实,不尊重客观事实,面对具有政府公信力的的《工作证》依旧不承认,消极对**审,拒绝提供证据协助法庭查明事实,不惜损害政府公信力。后来通过律师调查令调查了***的《工作证》的情况后,在第二次庭审时,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才改过口来,最终承认了该《工作证》的真实性。三、一审判决错误,无法令当事人满意和信服,综上,请求予以改判。
市水电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首先,***并非市水电公司的员工,市水电公司也从未对其进行实际的用工管理,***不受市水电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市水电公司从未向***发放过劳动报酬,双方从未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主张***、***、***、***一直以市水电公司的名义对其进行工作的指示及安排,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均不是市水电公司的员工,该四人即便对***存在管理和安排的行为,也是个人雇佣行为,与市水电公司无关。最后,***主张的设备责任牌并不是市水电公司制作,更不是市水电公司安置在现场的,而其主张的微信工作群也不是市水电公司创建的,市水电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未在群中,故***主张市水电公司对其存在管理,无任何事实依据。因***、***在仲裁阶段提交了完整银行流水,从银行流水中可以体现其在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有为案外公司提供劳动并领取工资的事实,虽然***没有提供完整的记录,但也不能排除其没有向案外公司提供劳动并领取工资的情形。退一步讲,***在2023年2月17日才申请仲裁,其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也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与市水电公司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要求市水电公司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
南沙水利中心答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首先,***对南沙水利中心的诉讼请求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其次,***并非南沙水利中心的员工,南沙水利中心也从未对其进行实际的用工管理,其也不受南沙水利中心规章制度的约束。南沙水利中心从未向***发放过劳动报酬,双方从未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综上,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支付2021年1月8日至2022年10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000元;2.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2,7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曾就本案纠纷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市水电公司支付2020年12月8日至2022年10月15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000元。
2023年5月8日,广州劳动仲裁委作出穗劳人仲案[2023]48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
***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维修养护责任牌》(照片打印件,内容为三姓围水闸,管理单位广州市南沙区水利工程管理所,养护单位市水电公司,服务期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10月15日,项目负责人***,维护负责人***,运行负责人安全责任人***)《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清单》(***在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7月15日期间每月均向***转入2,495元-3,879元不等)《工作照片》《微信聊天群截图》《微信群聊天中的名单照片》《***与***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聊天中的部分工作照片》《***与***转账电子凭证》《***与***的微信聊天截图(含收款页面截图)》《超级堤日常工作管理群聊天记录》《超级堤日常工作管理群聊天记录中的部分工作照片、名单照片》等等。
市水电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其在《广东省统一业务受理系统(企业版)投保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证明,显示***、***、***、***均无匹配查询记录)。
根据(2023)粤0115民初7069号案***的申请,一审法院向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发出(2023)粤0115民调令732号《律师调查令》,调查案外人***的《工作证》(发证单位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职务水务巡查人员)由何单位及经办人员向该局申领及其相关申领材料。
2023年9月26日,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函复一审法院附南沙水利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关于南沙区外江水利设施(2020-2022)运行维修养护服务项目(包组一)巡查人员工作证的说明》,内容为南沙水利中心根据职责及局的安排负责外江水利设施的管理工作,组织公开招标,南沙区外江水利设施(2020-2022)运行维修养护服务项目(包组一)中标单位为市水电公司。因水利设施日常巡查需要,该中心根据市水利公司上报的日常巡查人员(包括***)清单统一制作巡查证,并经审批申请用印表明其巡查工作的正当性。
一审庭审中,***明确主张与市水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要求市水电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2,700元,其前提应是***与市水电公司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系以劳动力的给付和劳动报酬的支付作为内容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以劳动者让渡劳动力使用权作为建立彼此关系的前提,强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存在主观上的合意,劳动关系以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作为认定标准。本案中,首先,***未与市水电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证明与市水电公司办理了入职手续,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未证明***、***、***是市水电公司的员工,受市水电公司指派向其发放工资,安排其完成工作任务。最后,***不能证明市水电公司对其适用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双方之间具有从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主张与市水电公司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在***未证明与市水电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未主张与南沙水利中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其要求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0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2,7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设备责任牌(维修养护责任牌)》照片,拟证明三姓围水闸办公室墙上贴有《设备责任牌(维修养护责任牌)》,详细列明三姓围水闸项目的管理单位南沙水利中心、养护单位市水电公司、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其中***为相关负责人,证据2,工作照片,拟证明市水电公司的三姓围水闸项目服务到期让员工散伙时,保安集体在水闸办公室拍照合影,并于2022年10月22日由同事***将该集体照片发到微信“交流群”。该集体照片人员包括***、***等众多保安,照片中也显示墙上有《设备责任牌(维修养护责任牌)》。故***为市水电公司提供劳动,并印证《设备责任牌(维修养护责任牌)》的真实性。对于以上证据,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质证称: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但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予确认。首先,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从未制作悬挂过该设备牌,且照片无法反映拍照的位置。证据2.工作照片,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但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予确认。首先,该工作照片的拍摄时间为2022年10月22日,***并无证据显示在此之前,该设备牌是由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悬挂在拍摄位置上的。
市水电公司于庭审后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拟证明其依法投标南沙区外江水利设施(2020-2022)运行维修养护服务项目,并将部分业务依法分包给具备资质的广州楷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具体的分包范围是堤防、水闸、泵站的运行未休养护劳务部分的作业施工,该分包范围是***所提供劳务的业务范围内。***质证称:真实性、证明内容均无法确认,关联性有异议。1.***不清楚是否存在这些分包情况,也从未被告知相关分包情况,且***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等人均是以市水电公司的名义对***进行劳动管理,而结合《设备责任牌》、工作期间微信及微信群的工作沟通、***转账工资的情况,***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是代表市水电公司;2.分包合同中载明的乙方人员并不是***、***等人,且乙方人员并未在《设备责任牌》及微信群中,恰能证明***、***等人是代表市水电公司;3.市水电公司庭审时确认***在案涉项目从事的水电、保安工作属于其业务范围,也自认有招用劳动者在案涉项目从事相关工作,因此上述分包合同不能证明***的用人单位不是市水电公司。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与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二、***主张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是否合理有据。对此,本院分别作如下辨析:
一、关于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主张其与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成立劳动关系,则应由***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结合建筑工地的实际情况,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综合本案事实及证据进行判断。第一,***虽主张其为涉案项目提供劳动,并提交《维修养护责任牌》以证实该落款处载有市水电公司的责任牌上展示的安全生产责任人为***,但该责任牌并无任何签章,也无其他足以佐证***身份的证据,仅以公共区域悬挂的该份责任牌照片,尚不足以成为认定***身份的依据。第二,虽然***提交银行流水记录证实每月由***向其转账支付相应款项,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与市水电公司之间的关系,也不足以证实***的转账支付行为代表市水电公司。第三,***主张受***的管理,并表示***为市水电公司的安保主管,但***所提供的微信聊天群中的人员及身份情况无法查实,该群中发布的载有***职位的名单照片无法证实指向的是市水电公司的人员情况,从群聊内容来看,***或群内其他人员均未提及过市水电公司或南沙水利中心,难以认定该群的组建主体及实际组建单位。故,仅依据聊天记录的内容,尚不足以证实***安排工作并进行管理的行为代表市水电公司或南沙水利中心的行为,也不足以证实系市水电公司或南沙水利中心的授权和指示。第四,***并未能举证证实其由市水电公司或南沙水利中心招聘录用、由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实际用工管理、适用于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的规章制度。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及***为市水电公司或南沙水利中心的相关人员或接受其委托向***发放薪酬并进行管理,***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不足以证实其与市水电公司或南沙水利中心之间对建立劳动关系形成了合意,应由***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与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如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与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基于存在劳动关系而要求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虽上诉坚持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但本院审理期间,***未提出新证据、新理由,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的认定,对***的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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