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永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永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12执异87号
申请人:烟台永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永生被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烟台海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被执行人:烟台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被执行人:王永生,男,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变更烟台永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肖德峰
审判员  汝明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