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永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永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烟台永生被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执恢170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永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永生被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永生,男,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永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永生被服有限公司、王永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永生被服有限公司位于烟台市莱山区工业园捷爱斯路30号房地产(证号:烟房权证莱字第××号、烟国用2008第2343号)及其附属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烟台永生被服有限公司位于烟台市莱山区工业园捷爱斯路30号房地产(证号:烟房权证莱字第××号、烟国用2008第2343号)及其附属设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海全
审判员  贺加贝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曲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