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永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永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烟台永生被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12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永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永生被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被执行人:烟台海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被执行人:烟台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被执行人:王永生,男,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烟台永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永生被服有限公司、烟台海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烟台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永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612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73473.0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于2019年4月25日经网上查询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烟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牟平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所有权属登记记录,查询出被执行人烟台永生被服有限公司有房产,已经查封,同(2019)鲁0612执841号案进行处置。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海全
审判员  贺加贝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曲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