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永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177号。
法定代表人:赵洋,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嘉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安泰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9月9日出生,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执行人烟台永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嘉芝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01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烟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由芝罘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光星
审判员 林文江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