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永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永生被服有限公司、烟台永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执异6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烟台永生被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烟台永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永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烟台永生被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异议申请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烟台永生被服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烟台永生被服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汝明钰
审判员  贺加贝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