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民辖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淠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礼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审被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江东大道中段1500号。
法定代表人:阮茂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1民初243号之一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石料供应合同书》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故本案应由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1民初243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孝兰
审 判 员 吴静旻
审 判 员 费长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贞旭
书 记 员 李传翱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