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民初243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涛,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宏武,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27235。
法定代表人:李世龙,董事长。
委托诉代理人:彭良结,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代理人:方文霞,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江东大道中段1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133897(4-4)。
法定代表人:阮茂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淠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833251-2。
法定代表人:张礼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毕善林
审 判 员  芮习凤
人民陪审员  夏建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孔晓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