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庐阳区双湖建材门市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民辖终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淠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礼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庐阳区双湖建材门市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高桥社居委A区移民安置区30幢43-101室。
经营者:赵群德,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审第三人: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当涂青山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青山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上诉人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庐阳区双湖建材门市部、原审第三人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当涂青山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1民初24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马鞍山市当涂县,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龙彪
审 判 员 李孝兰
审 判 员 吴静旻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郝静静
书 记 员 方小庆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