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民辖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畀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礼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虎,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审被告: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江东大道中段1500号。
法定代表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赵军德,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审被告:合肥市东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照山社区C区移民安置区31栋2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德,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虎、原审被告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赵军德、合肥市东湖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3民初3506号移送管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六安市金安区。且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故本案应由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为安徽省当涂县,故本案应由当涂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孝兰
审 判 员 费长城
审 判 员 吴静旻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韩贞旭
书 记 员 李传翱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