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东湖商贸有限公司与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民初242号
原告:合肥市东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杨镇照山社居**移民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赵军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涛,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宏武,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淠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83325X。
法定代表人:张礼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怀文,公司副总。
第三人: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铜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27235。
法定代表人:李世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良结,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霞,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当涂青山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青山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杨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川川,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市东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当涂青山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湖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东湖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东湖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民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