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民初266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跃红,江苏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江东大道中段1500号。
法定代表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宏武,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涛,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东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照山社区C区移民安置区31栋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宏武,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涛,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畀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礼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合肥市东湖商贸有限公司、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民俊
审判员 吴宗和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耿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