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东湖商贸有限公司与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皖05民终196号
上诉人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西都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东湖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东湖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悝元 审判员  陈广金 审判员  周永龙
书记员  温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