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固一特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上海固一特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6财保56号
申请人:**。
申请人:沈国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上海固一特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沈国海、***于2018年10月11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固一特人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它财产。2018年11月1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委托函等材料提交本院,呈请依法裁定。申请人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国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固一特人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沈国海、***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秀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窦丹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