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领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领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7民初13995号 原告:上海领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4855弄1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户木乡屯庄村四区。 原告上海领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领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领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上海领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8,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24日,被告***驾驶沪CXXX**小轿车在XX路XX路路口以西发生单向交通事故,造成由原告公司维护保修的景观灯损坏,被告驶离事故现场,后经原告报警处理。原、被告于2021年12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于2022年3月份之前赔偿维修费18,000元,但被告未按期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28日,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签订协议一份,**:**路撞景观灯,18,000元自己承担,2022年3月份前把钱打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XXXXXXXX********。 另查明,原告与案外人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路(油墩港-G1503)绿化景观及建筑物亮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从案外人处承包**路(油墩港-G1503)绿化景观及建筑物亮化工程,工程竣工日为2021年7月27日,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并约定在工程移交案外人后,非因案外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原告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原告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以上事实,由协议书、施工合同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因被告之过错造成原告损失,且双方约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相应费用1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当事人对延迟赔偿的利息损失并无约定,故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缺乏依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领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8,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领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