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田松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2民初3637号
原告:田松,男,197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波,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誉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558号3幢4层。
法定代表人:朱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松与被告上海誉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984元由原告扬中市八桥镇红光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聂道胜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邢小辉
书 记 员 崔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