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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槐金与彭方阔、江西金时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342号

原告:朱槐金,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君,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方阔,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柴桑区。

被告:江西金时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7RBB65K。

法定代表人:裴朝干。

被告:上海誉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信用代码913101050593441823。

法定代表人:朱军。

被告: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市行政中心(吉州区城南)****代码91360800723903449K。

法定代表人:肖鑫。

原告朱槐金与被告彭方阔、江西金时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誉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槐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槐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6元,减半收取计23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白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诗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