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沪02民辖终1182号
上诉人上海奇拓广告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19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奇拓广告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案涉合同中披露的地址为上诉人方的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原审法院认定该地为上诉人所在地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注册地为上海市嘉定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系争《项目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纠纷,该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系争合同盖章处明确甲方上海奇拓广告有限公司地址为上海宝山区大场镇真大路XXX号XXX幢XXX室,可视为当事人合意以该披露地址确定管辖法院。该地址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琪审判员***
书记员陆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