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0482民668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意通企业形象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意通企业形象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2元,减半收取14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