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7)卫司惩字第98号
被罚款人平顶山市顺畅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会军,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现伍等十九人诉平顶山市顺畅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顺畅路业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平顶山市顺畅路业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限在接到本罚款决定书的次日起3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