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3民初2320号
原告:平顶山市瑞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东三环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775107399W。
法定代表人:黄建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涛,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顺畅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东路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76530295J。
法定代表人:李坤元,董事长。
原告平顶山市瑞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顺畅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平顶山市瑞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顶山市瑞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齐茜婵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李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