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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富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5民初10167号******
原告:沈阳富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万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鹏、谢枫。******
被告:沈阳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富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富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321元,减半收取40160.5元,由原告沈阳富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长历贺******
人民陪审员*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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