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焱甪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7719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焱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周龙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兴茂,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锡平,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莘砖公路3825号31幢608室。
法定代表人: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77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华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蒋慧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