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7719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焱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周龙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兴茂,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锡平,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莘砖公路3825号31幢608室。
法定代表人: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焱甪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原、被告于2022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撤回本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焱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诉讼费2,545元,由原告上海焱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反诉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判员 蒋慧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