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焱甪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7719号
原告:上海焱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周龙鹏,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华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莘砖公路3825号31幢608室。
法定代表人:郑君,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焱甪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焱甪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9,916.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焱甪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9,916.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