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鑫通管道有限公司与上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820号 原告:上海鑫通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六团公路3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莘砖公路3825号31幢6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鑫通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鑫通管道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鑫通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鑫通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