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欧林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辖终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798964385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欧林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都市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7488483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欧林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1民初163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外墙工程分包合同》第十五条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欧林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外墙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约定由被上诉人重庆欧林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外墙保温工程,故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管辖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外墙工程分包合同》有关管辖法院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工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程鸿声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付义 书记员** -1–